【影响】关于实施社会人士在辽宁省博物馆开展讲解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影响】关于实施社会人士在辽宁省博物馆开展讲解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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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确有特殊情况需在辽宁省博物馆开展讲解活动的,讲解申请人需提前一到辽宁省博物馆官网填写电子申请表和单位证明公函,进行网上提交;或者到辽宁省博物馆服台填写社会人士在辽宁省博物馆展厅组织讲解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拟讲解展览的详细讲解词讲解申请人所在单位开具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附件二。

  第三条

  申请理由充分且所提供材料及讲解词审核无误的,辽宁省博物馆将通过邮件或电话的方式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审核者将不予另行通知。申请人在讲解当日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咨询台领取社会人士讲解证。讲解期间,需将讲解证件悬挂在胸前显著位置;讲解结束后,应及时归还许可证并取回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

  为了维护展厅正常参观秩序,社会人士在讲解过程需服从博物馆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展厅讲解规范。禁止使用扩音设备,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带领观众在展厅参观通道长时间停留。若在讲解过程出现不文明言行的,我馆将终止其讲解活动。

  第五条

  未经辽宁省博物馆许可的社会人士含导游社会教育机构及其他个人不得擅自在辽宁省博物馆开展讲解活动,一经发现,馆方将立即终止其讲解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4日起正式实施,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辽宁省博物馆所有。

  辽宁省博物馆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一社会人士在辽宁省博物馆展厅组织讲解申请表附件二单位证明函,请登录辽宁省博物馆官方网站查看下载。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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